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民國90年09月12日90學年度第1學期計算機諮詢委員會通過
民國94年03月16日93學年度第2學期計算機諮詢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96年03月14日95學年度第2學期計算機諮詢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9月21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計算機諮詢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09月26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計算機諮詢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03月27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計算機諮詢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遵守台灣學術網路(TANet)之使用精神,並維護校園與資訊網路智慧財產權之完整,特訂定本規範。
第 二 條 本校網路資源之使用,必須符合台灣學術網路之目的。禁止利用校園網路傳送具威脅性的、毀謗性的、騷擾性的、猥褻性的、不友善性的…等不當資訊及散發廣告信函。為愛惜使用網路頻寬,未得台灣學術網路骨幹網路相關節點的合作允許,禁止大量傳送及登載與原設立目的不符的資訊。
第 三 條 不得利用校園網路從事任何未經許可的商業性行為,並尊重智慧財產權,且不得使用任何非法之軟體於網路系統內或利用網路系統從事非法之重製行為。
第 四 條 商業性的合法資訊或軟體,若原創者或智慧財產權擁有者願意免費或優惠方式供校園網路使用者使用,但必須由本校與資訊提供單位訂定相關合作事宜,方得放置於校園網路節點上。
第 五 條 禁止使用網路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此種干擾與破壞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第 六 條 網路上可存取之任何資源,其所有權皆屬個人或單位擁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禁止使用。
第 七 條 使用者之網路帳號禁止相互轉借、盜用;盜用他人帳號而造成被盜用者權益受損時,資訊處得逕行舉送校規處理,如涉及法律刑責,另依國家法律由權責單位或個人追究其責任。
第 八 條 校園內架設各種服務功能之伺服器(Server),皆需向資訊處提架站申請,經審核通過,始得設站。
第 九 條 各單位申請之網域名稱(Domain Name),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 屬服務全校之網域名稱:服務名稱.hust.edu.tw,如www.hust.edu.tw、mail.hust.edu.tw、vpn.hust.edu.tw…。
二、 屬各單位或個人使用之網域名稱:服務名稱. 單位名稱.hust.edu.tw,如www.mis.hust.edu.tw、cllee.cc.hust.edu.tw…。
第 十 條 全校IP地址由資訊處統一分配與管理,未經申請不得私自盜用。
第 十一 條 本校提供無線網路環境,使用原則如下:
一、使用者必須自備無線通訊設備,並使用本校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及密碼登入後,方可使用。
二、校園無線網路將以提供全校涵蓋為目標,基地台(Access Point)之布設及頻道分配由資訊處統一規劃。
三、為避免基地台頻率衝突,教職員工及學生私自架設無線網路基地台前,必須向資訊處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方可上線。
四、資訊處得不定期以無線網路頻譜分析設備進行監測,一經查獲未經許可之私架無線網路基地台,資訊將進行相關防護措施,並得執行拆除該基地台,以維校園無線網路之連線品質。
第 十二 條 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或違反校規之行為,資訊處得不經使用者同意,主動配合檢調司法單位調查,提供相關資訊。
第 十三 條 如有違反規定及不接受勸導者,得舉送校規處理。若有違反其它相關法律者,另依各該法律規定由權責單位或個人追究其責任。
第 十四 條 本規範經計算機諮詢委員會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